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濮阳市工贸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



   为改善濮阳市工贸示范区投资环境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示范区投资,加快示范区发展的步伐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如下办法。

  一、土地使用办法
   1、外商在示范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,免缴耕地占用税。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诊所、免征耕地占用税。
   2、国内外客商兴建基础设施、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,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照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后,可执行出让金最低限价,全部出让金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。对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,可采取分期或逐年租赁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   3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、个人等联合兴办企业,可以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补偿入股。
   4、示范区内闲置的国有土地,可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,作为建设用地调整使用。
   5、示范区内企业和商户因特大自然灾害、重大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因素,造成严重经济损失、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困难的,经批准,可以减征或免征当年的土地使用费。

  二、税收征管办法
   1、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实行前两年免征所得税,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,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;第6至第10年依法计征,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减半返还。
   2、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投资额在500万元美元以上,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,除享受第6条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外,经市政府研究批准,可给予特殊优惠。
   3、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创汇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可享受第6条所得税减免的优惠。
   4、国内外客商以企业分得利润在示范区再投资,经营期在5年以上(包括5年)可由财政部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%;再投资兴办、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,可由财政部门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   5、外商在示范区投资兴办项目免缴城市建设维护费、教育费附加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。在示范区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缴水资源费。
   6、示范区内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,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(包括待业青年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、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、农转非人员和“两劳”释放人员)超过企业总人数60%的,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,可免征所得税3年。在免税期满后,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%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。
   7、在示范区兴办福利企业,安置“四残”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%以上的,暂免征收所得税;凡安置“四残”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%未达到35%的,减半征收所得税。
   8、对新办从事咨询业、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,经税务机关批准,可免征所得税1至2年。
   9、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,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所得,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,暂免征收所得税,超过30万元的部分,依法缴纳所得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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