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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 10、示范区内镇(乡)农技推广站、植保站、水利站、林业站、畜牧兽医站、种子站、农机站,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、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,暂免征收所得税。
   11、企业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
   12、改造利用废弃土地,从使用之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。
   13、示范区内属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,可享受《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》(豫高新〔1999〕2号)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。
   14、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,可据实列入企业管理费。对技术开发费支出年增长幅度在10%以上,除按实际发生数列入管理费用,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外,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应税所得额。

   三、工商管理办法
   1、对示范区内申办的生产型、科技型和涉农服务企业,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60%以上的,予以核准登记。
   2、对示范区内生产市级以上名优特产品或产品填补我市空白、规模较大的企业,可冠以市名称。开办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上的,可直接申请冠以市名称。
   3、对进入示范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、开办小型企业的,在手续齐全后3日内给予审核登记,也可先经营后登记。
   4、对示范区内原有市场按工商管理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,新建市场前3年减半收取管理费;镇(乡)投资建设的市场,征收的各种费用全部留给镇(乡)财政。

  四、资产运营办法
   1、集体、个体、私营投资建设的市场,免缴综合开发费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、城镇消防基础设施设备费。
   2、企业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,在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内,可申请加速折旧。
26、国内客商在示范区内投资兴办的商业企业或商办工业,免征商业网点建设基金,视同县级预算内企业进行管理。

  五、管理服务办法
   1、鼓励各类人才到示范区建功立业。在示范区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,可通过人事代理同当地职改部门申请评定中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;职工可以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,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。
   2、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自愿到示范区企业工作的,编制、工资关系、职务保持不变,收入同企业效益挂钩,多劳多得,上不封顶。凡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示范区内企业工作的,可实行人事代理,其档案、工资关系、户口可留在市、县人事部门,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,不受见习期限制。
   3、对为示范区引进项目、资金等促进示范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示范区制定的奖励办法实施奖励。
   4、本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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